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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海事局
【发文字号】 沪海危防[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作业装备的清单(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持证操作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正本。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即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下一程序。
  
  三、申请单位凭《通知书》领取《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文书。岸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岸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油码头单位需提供主管机关核发的《上海港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岸上接收设施、设备的资料(包括型号、厂家或建造单位、工艺流程、接收能力);如有处理能力的,还应提供市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5、应急器材清单(包括品名、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储存地点等)及其购买凭证。
  
  6、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7、持证操作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主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及全部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即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下一程序。
  
  三、申请单位凭《符合证明》领取岸上《作业单位许可证》。《作业单位许可证》补发程序
  
  1、持证单位遗失证书后,应及时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
  
  2、自登报声明满3个月后,方可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报告。
  
  3、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补发证书。
  
  《上岗证》发证程序
  
  1、单位统一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培训申请。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主管机关统一签发《上岗证》。
  
  《上岗证》补发程序
  
  1、持证人提交补发证书申请。
  
  2、工作单位证明。
  
  3、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补发证书。
  
  附件三:
  
  证书年审程序
  
  《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
  
  1、单位提出年审申请,并随申请附送如下文件资料:
  
  (1)《作业单位许可证》。
  
  (2)本年度内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报告;安全管理体系修改说明。
  
  (3)《船舶检验证书簿》、有效的《船舶安检报告》、船员《适任证书》。
  
  (4)持证操作人员名单及证书。
  
  (5)作业船舶参加油污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6)现有的应急设备清单。
  
  (7)办公场所、码头(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相关的合同及复印件。
  
  (8)码头所在地辖区海事处的年审意见。
  
  2、持证单位如在一年内发生了三次以下安全或污染事故,则须增加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附加审核。如果审核未能通过的,《作业单位许可证》也将因此而失效。
  
  3、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文件资料后进行年审,年审通过的,在证书相应栏目内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如遇文件资料部分无效或失真、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等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停止办理其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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