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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本港有固定码头供船舶停靠。 4、有稳定的作业队伍。每艘作业船舶的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岗证》。 5、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 6、作业设备。水上作业单位应配有在本港登记注册的拥有所有权的机动油船(挂浆机型船除外)作为作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设施配套完整,输油软管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书。作业船舶除满足航区和适载要求外,在里港作业的船舶不得小于50总吨,外港、新港作业船舶不得小于150总吨。所有作业船舶的上层建筑均应漆成橙色,并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牌。 7、配套设备 作业船舶应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 (1)吸油毡100公斤,消油剂250公斤及喷洒设备。 (2)必要的市内通讯设备,包括船用VHF,并保持24小时畅通。 8、作业船舶必须参加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险公司的油污责任保险。 9、必须与主管机关认可的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0、必须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二、清舱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2、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保证通讯畅通。 3、稳定的作业队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名,并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岗证》。 4、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合格的作业装备。着装及作业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防爆、防静电规范。 三、岸上接收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作业单位仅限船厂、油码头和污水处理单位。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一定的接收处理能力。如无处理能力的,应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理协议。有处理能力的,其设施设备应经市环保部门批准。 4、4名以上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 5、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6、配备500公斤吸油毡,500公斤消油剂,200米围油栏,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处于充足、常备状态。 7、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操作人员应满足的条件 1、18至50周岁,身体健康。 2、持有本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附件二: 水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 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停泊码头的所有人、经营人证明文书或租赁协议等正本及复印件; 4、作业船舶文书: (1)《船舶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船舶检验簿》正本及复印件。 (3)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5、有效的《船舶安检报告》。 6、输油软管测试合格证。 7、持证操作人员清单(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正本,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150总吨及以上油轮的船员还必须持有《油轮安全知识与操作培训证书》。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一审通过后即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二审合格的,签发《符合证明》,并凭此《符合证明》进入第三阶段审核。 三、第三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符合证明》。 2、与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副本)。 3、主管机关认可的应急器材清单(包括品名、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储存地点等)及其购买凭证。 4、作业船舶参加油污责任保险的复印件。 5、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6、作业船舶上层建筑统一漆成橙色。 7、提交船舶6寸全景彩照一张。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即向申请单位发送《通知书》。 四、申请单位凭《通知书》领取水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和标识牌等,正本存放于单位办公场所,副本应随船携带,标识牌应悬挂于每船的最显眼的地方。清舱《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清舱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