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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范围、内容及重点 这次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用地、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对此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也要一并清理整顿。 整顿和规范的重点是: (一)非法占用、转让土地方面。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未经批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占地协议或以兼并村庄、农转非等名义圈占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权属、用途;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进行非法转让、买卖;未经批准转让、联营联建或自行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而按商品房销售;集体土地入市或以旧村改造名义将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各类园区用地方面。主要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修改规划、扩大用地规模;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越权批地、供地;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乱占耕地的行为。 (三)土地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而擅自批准划拨供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批准减免地价或补交地价的问题。未按法律规定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土地收益或擅自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行为;国有企业“腾笼换业”、“退二进三”后其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私自转让交易的行为。 (四)土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审批和下放审批权,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处置,违规擅自修改规划或迁就违法用地而随意修改规划问题。 (五)土地执法监察方面。主要包括动态巡查不到位,对擅自圈占土地、擅自利用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查处;不及时,在查处违法用地时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甚至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以及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罚款补办手续。对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不制止、不立案、不依法处理,或干扰土地执法,为违法者说情的行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悖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抽象违法行为等。 (六)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上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中介机构等应脱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以及挤占、挪用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资金、政府土地收益的问题。 对上述清理整顿范围内的重点问题,各地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按照边清查、边整改、边规范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在整顿期间顶风而上、隐瞒不报或抵制整顿的要严肃处理,对整顿工作走了过场的,要限期整顿并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 三、整顿规范的主要政策界限 各级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影响大的严重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建设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违法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9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26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对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特别是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已经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补缴国家土地收益,作出说明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对擅自非法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以土地作价合资合作协议,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能退耕的要退耕,不能或不需要退耕的要在依法征用的基础上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已办理投资立项、规划定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手续的四类经营性项目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开发用地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