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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利用土地“寻租”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没收非法收入;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用地严格管理,严禁企业、个人以兼并村庄等形式到农村设区建园、非法圈占土地;工业企业原有划拨土地,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尚未动工建设的,其协议无效,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农村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签订的开发项目协议一律无效。 (六)企事业单位非法转让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商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各种园区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用地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七)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执法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对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自查白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查、指导,重点是抓好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到7月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8日至2月28日)。各地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2003年2月8日的省政府电视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规定,深入动员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整顿规范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清查摸底阶段(2月28日至4月30日)。各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整顿规范工作的范围内容,对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摸清底数,发现问题边查边改,建章立制。清查摸底采取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要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级、个人、组织对土地现状用地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清查专业队伍逐项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对土地主管部门执法管理情况的检查,以自查为主,上级检查相结合。 (三)处理整改阶段(4月30日至7月10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制定整改措施,边整边改。对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纠正的要立即纠正,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对整顿规范中发现的问题,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各地要按照下发的统计表格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的核实和填写,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报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 (四)抽查验收和总结阶段(7月10日至7月30日)。省统一组织对各市及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项目不低于清查项目总量的5%,抽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进行。经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必须重新清查。抽查验收工作要重点了解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对整顿规范工作是否重视,排查摸底是否到位,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是否规范了管理、完善了机制,土地市场秩序是否有了明显好转。 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于7月10日前向省政府写出清理整顿工作报告,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各级的整顿报告除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重点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哪些属于内部的原因,哪些属于外部原因。属于内部原因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属于外部原因的,包括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属于法规政策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实践中无法落实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五、组织领导 (一)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分工,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把整顿和规范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整顿工作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和工作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上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整顿的有关内容和发现的各类问题,都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