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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省负总责,市州督办,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加强对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指导县扶贫开发规划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必须坚持以扶贫开发为中心,把解决温饱、稳定脱贫作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二)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干部队伍建设。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由组织、扶贫、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调整、选配好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稳定县乡两级领导班子。对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提拔、重用和奖励。 (三)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五个好”的要求,以贫困村为重点,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村级班子后备力量的培养。切实解决好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工作待遇和后顾之忧。 (四)认真做好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与扶贫部门密切配合,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合理选择贫困监测点,全面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五)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适应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对外交流的需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条件,提高素质,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根据本规划,以贫困村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县级2001-2010年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负责组织、指导所辖贫困村制定村级扶贫规划。有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县,也要组织制定村级扶贫规划。重点县扶贫开发规划要统一评估、论证,纳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计划,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级规划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备案。省计划、财政、银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力、通信、广电、地税、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等部门,要以本规划为指导,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结合贫困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扶贫开发规划。 (七)本规划由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