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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在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 1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既要严厉查处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又要坚决制止“收过头税”、“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听证、复议、诉讼等涉税事宜,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 1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进现行税收执法模式,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地税执法人员的法制、德治教育,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提高地税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转变作风,树立廉洁勤政的地税形象 16、始终坚持并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克服任何形式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全面开展“税企恳谈”活动,密切征纳关系,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地税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17、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同志的责任。继续在县以下地税机关试行“八小时以外”监督,开展税检(检察)、税监(监察)共建活动。切实加强对地税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牢固树立廉政勤政观念,杜绝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八、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18、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制,确定职能部门具体抓,建立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决策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19、省局将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甚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20、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并报省局备案。通过全省地税系统和广大地税干部的共同努力,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 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现行有效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缴营业税。 3、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水生动物配种、牲畜、家禽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7、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对境内民营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资源税 民营企业或个体业户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照顾。 (三)企业所得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