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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5、对企业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土地使用税。 6、对企业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用前,暂免土地使用税。 7、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经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8、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民营企业,按福利企业对待,其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 1、企业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生产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七)土地增值税 1、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民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的企业将房地产有偿转让给该民营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印花税 1、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企业将财产赠给公立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所立的书据,可比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民营企业内部单独设立的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所设置的帐簿,免征印花税。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在地级市、县级市偏远郊区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确定,可减按5%、1%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车船使用税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车船三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2、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