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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
【发文字号】 鲁地税党[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2、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产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0、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4、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1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1、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以上资助资金,不包括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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