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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19
【实施时间】 200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往主要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禁毒工作。同时,要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推动禁毒斗争全面深入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省公安厅
  
  一、深入开展毒情调研,准确把握毒情动态,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二、指导、监督、全省涉毒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协调、参与省内跨市(地)毒品案件的侦查,直接办理上级交办和跨省(区、市)毒品案件。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6·26”国际禁毒日的集中宣传活动和经常性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禁吸戒毒工作,会同卫生、司法等部门做好戒毒场所的监管工作,审批全省强制和自愿戒毒机构。
  
  五、组织、指导全省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八、承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各项禁毒工作,并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全社会的禁毒宣传工作,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宣传计划,落实到每一个相关部门,使禁毒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四、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省卫生厅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设置全省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负责组织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检测、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处方的管理。
  
  五、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等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审理并复核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毒品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四、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
  
  三、依法对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涉及毒品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五、受理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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