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档次不高、管理落后,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民营经济是我省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亮点”。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关系我省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人民群众奔康致富,是我省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省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努力开创我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2.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和大、中、小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在鼓励发展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提升产业和集约化程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下大气力培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大力扶持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提高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民致富。搞好各类经济园区和小城镇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促进民营企业向园区和小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放宽民营经济经营范围和国土资源使用政策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4.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5.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为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6.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民营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