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 19.“十五”期间,每年确定100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100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省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导向计划。在申报国家项目、争取扶持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0.加大对民营科技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处于开办期、发展期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经营场地及通讯、办公等设施,提供培训、咨询、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要把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规划,给予扶持。省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要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2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者外,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民营企业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凡经国家和省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在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对待。 八、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 22.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税收“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对民营企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奖励。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九、加强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3.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工作。 24.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经济在建设中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真正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25.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三乱”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现,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标活动。各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6.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手续,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对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干部,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甚至阻碍、刁难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批评和查处。各级纪检、检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大工作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纪违规案件。 2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 28.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作用,加强规范和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基金。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对涉及本市、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省政府备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民营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