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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17
【实施时间】 2002-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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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励和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7.对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给予鼓励和支持。离岗、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各地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满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辞职办理。
  
  8.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
  
  9.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10.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加大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力度,完善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机制,搞好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
  
  11.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加快改制和重组步伐,有条件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运行质量好的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
  
  五、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12.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支持“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省行直贷制度的试点,提高授信额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
  
  13.省、市、县(市)要成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实行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1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技术园区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园区。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
  
  15.各地要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广泛吸引省外各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到我省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国外资金。
  
  六、支持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6.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对民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7.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8.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山东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对来山东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办理口岸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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