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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杜绝多渠道、多源头供应土地的现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本市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市计划、国土房管、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和拟开发地块的实际状况,在现有的新征集体土地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不仅要规定土地供应总量,还要分细项确定土地供应的类别与结构。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消化,统筹考虑各区(县)、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需求方案,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要于上年度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对未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六)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八)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九)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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