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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杜绝多渠道、多源头供应土地的现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本市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市计划、国土房管、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和拟开发地块的实际状况,在现有的新征集体土地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不仅要规定土地供应总量,还要分细项确定土地供应的类别与结构。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消化,统筹考虑各区(县)、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需求方案,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要于上年度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对未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六)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八)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九)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