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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11
【实施时间】 2002-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五”期间地方志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修志机构要切实肩负起工作重任
  
  各级修志机构是“十五”规划的具体实施者,必须切实肩负起工作重任。要选拔德才兼备的同志任修志机构的负责人,切实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推行岗位聘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级修志机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齐抓”的思想,在修志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肩负起审查验收职责,确保志书的质量,立足于修良志、创名志。
  
  (三)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修志任务
  
  各级修志机构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修志工作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确保修志工作开展,按时完成任务。
  
  (四)表彰奖励优秀成果和优秀工作者
  
  为肯定工作成绩,激励推进工作,“十五”期间出版的各类志书,年鉴、地情资料及修志理论著述、文章,除按规定参加国家组织的评奖活动外,还要纳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科学评奖范围。市志办应定期总结修志工作,适时组织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政府对优秀成果和优秀工作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五)加强修志法制建设
  
  各级修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有关修忘的政策文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规范修志行为。“十五”期间全部修志工作者要为修志的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果作出努力,市志办应为制定重庆修志工作法规文件提供草案。
  
  (六)组织实施
  
  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单位修志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市志办要加强对实施的监测和跟踪督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十五”期间地方志工作计划是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做好我市志书续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政府和全体修志工作者应按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二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励精图治,为完成社会主义地方志的编纂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西部大开发,促进重庆新的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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