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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省公路收费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接上页]

  (五)采取综合措施,撤并部分收费站
  
  全省经营性收费站要通过联网收费来撤销所有主线收费站。非经营性收费站,在核定还贷基数的基础上,2002年计划全省撤并50—60个(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近期内拟对经我厅和当地政府协调,因设站距离不足、效益差的花都龙口、佛山文沙大桥等13个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后先实行撤并。其余由省交通厅根据各市情况,再重新明确各市撤并指标上报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管理、统筹还贷”的原则,由各市按省政府批准的撤并指标负责将辖区内的收费站进行撤并,限期于一年内完成,否则可由省政府下文暂停其应撤并的收费站的收费。
  
  对经审计后确认已还清贷款(集资款)本息或车辆通行费年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用,完全没有还贷能力的收费项目的收费站应予撤消。对年管理费支出超过年通行费收入80%以上的,基本上无还贷能力的收费项目的收费站,在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原则上予以撤消。
  
  对收费项目的建设规模在省政府34号令下达后,虽经调整仍未达到设站标准或收费项目建设规模和设站标准符合省政府34号令,而条件又允许合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站要予以合并。
  
  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为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原则上要求全部撤销。收费站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安置。撤销后债务采取以下办法处理:收费站原承担的债务,原则上由原业主负责。业主偿还有困难,而债权银行又主动要求削减债务的,由省交通厅筹集专项资金协助解决。债权收购的代价不能超过债权的1/3。
  
  此项工作由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计委、监察厅、物价局落实。
  
  (六)继续清理自行批准转为经营性的项目
  
  各市县自行批准转为经营性且尚未报经省计委确认的收费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的规定继续进行清理和规范。对其中不符合45号文规定条件的,要继续开展对外谈判,并将1999年以来的谈判情况、进展及结果于2002年6月31日前上报省计委;谈判后符合45号文规定条件的项目,各地必须于2002年6月31日前重新将项目上报省计委确认。
  
  此项工作由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外经贸厅落实。
  
  (七)严格收费站设立和转让的审批
  
  公路收费项目的各项审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关于严格遵守公路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8]2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等的规定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项目,省一律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今后,凡新批设站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律要注明收费性质和还贷基数。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全省除高速公路外,原则上暂不批设新的路桥收费项目;除因涉及撤并收费站而需调整收费标准外,暂不调整其他路桥项目的收费标准。
  
  对非经营性收费站通过收费权转让转为经营性收费站时,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收费权收益,列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的建设贷款、集资本息;如有余额,必须用于新的公路建设项目。
  
  此项工作由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外经贸厅、物价局落实。
  
  (八)实行联网收费
  
  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我省公路收费管理水平,尽快推进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在全省收费公路上实行联网收费一卡通。由业主委托省电子不停车收费专营公司统一进行收费结算和分帐。在2002年6月底前由专营公司制定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实施方案。2003年1月1日,全省高速公路实现联网收费一卡通。
  
  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交通厅、监察厅、物价局落实。
  
  上述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的措施,妥否,请予批复,如同意,请批转全省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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