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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 “十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推动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发展和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制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 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原则,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在现阶段,要着重督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贯彻《决定》和《意见》的情况,是否贯彻实行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检查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划分和落实情况,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情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继续加强对“两基”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意见》关于“十五”期间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三类地区的划分和各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以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为主要手段,大力加强督政督学工作,促使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占全区人口30%左右、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县,各级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些县打好以乡镇为单位的“普九”攻坚战,力争到2005年有75%以上的县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验收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对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县(市、区),自治区加大复查力度,每年复查10个以上县(市、区),到2004年全部进行复查;地、市建立年检制度,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办学条件水平。地、市年检和自治区复查内容除按“两基”评估验收内容和标准执行外,自治区复查增加“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内容。自治区复查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督导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搞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第二阶段为审计县级教育经费到位情况;第三阶段为全面复查。复查结果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向全区通报。经自治区复查认定存在普及程度大幅下滑和危房校舍严重等突出问题,限期1年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地、市年检工作程序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对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城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复查及年检外,可按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巩固提高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