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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 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及《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及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新设立、定级、晋升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1、申请乙级、丙级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主项和增项资质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统一送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根据初审意见审批、发证。 2、申请晋升甲级主项资质或甲级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报省建设厅审核,其中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送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省建设厅根据核实材料审核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审核或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所提交的原件资料,确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其资料的准确性审查、核实,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表》(见附表1),由初审人员和同意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资质中人员条件 1、申请资质的企业人员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标准。 2、监理企业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年龄应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一般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聘用期不少于二年,其余人员不少于一年。受聘人员只能在一家监理企业受聘工作。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应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4、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不含水利、电力、通信),每个增项资质中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规定的标准。其中,乙级和丙级资质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中,80%以上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余为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应出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的人员。 三、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有关附件材料1份。其中申请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1份《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 5、其他工程监理人员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6、企业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并附每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不同专业的,应附所从事专业的证明原件)、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 外聘人员应当持有原单位离岗证明和人事管理部门或人才市场出具的调动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件)。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审核单位收到以上材料应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退回,复印件作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的附件一并上报。 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定级、晋升资质时,除前款1至8项有关资料(其中前款4至5项所指的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的财务年报表(原件); 3、《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指已竣工验收备案)及这些工程的监理合同及经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结论意见、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每个代表工程需填写《监理业务手册》1份(《监理业务手册》中“竣工验收结论”栏系指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验收结论;公章系指建设单位的公章。“建设单位意见”栏系为建设单位对监理该项工程的监理企业的工作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