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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建[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4、原资质等级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资质审批和办证
  
  1、省建设厅一般每年受理申请乙、丙级资质审批二次,受理申请甲级资质审核一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建设厅时间为:上半年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10月15日至31日;申请甲级资质的,报送省建设厅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2月15日,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于4月15日至30日转报建设部。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时间由各市自己确定。
  
  3、乙级和丙级资质审批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在《城乡建设报》和《福建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六、甲级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按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第22条办理。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先在《城乡建设报》和《福建建设信息网》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1、申请补办企业乙、丙级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说明及申请补办报告;
  
  ②企业在媒体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
  
  七、工程监理企业变更的有关事项:
  
  1、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按《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到省建设厅办理。
  
  2、工程监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印并加盖“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图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3)企业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原件);
  
  (4)其他文件如企业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除前款(1)、(2)项要求外;
  
  (2)变更人员的申请报告;
  
  (3)变更人员的批准或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企业负责人免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经济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4、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地址、经济性质、法人营业执照、开户银行需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
  
  (2)企业变更的有效批准文件、资料或证明(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印并加盖“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图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4)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八、资质就位
  
  1、已取得甲、乙、丙级资质(含增项资质)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就位按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第23条和第25条规定办理。
  
  2、从批准该企业设立到2002年3月31日止,原核定为临时乙级、临时丙级资质等级或尚未定级的监理企业,其试营业已满两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最少已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资质标准80%的,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最少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资质标准20%的,其他条件均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年检合格的监理企业可以申请相应资质等级。达不到上述资质条件的,审批时降一级资质,直至注销其资质。
  
  3、从批准该企业设立到2002年3月31日前,原核定为临时乙级、临时丙级或尚未定级的监理企业,其试营业未满两年的,符合上述第2款规定办理,达不到第2款条件的,可先定临时资质等级,到2003年3月31日之前将按上述第2款规定办理。
  
  4、到2004年申报资质年检时,上述工程监理企业均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九、资质年检
  
  1、全省所有工程监理企业都必须参加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将资质年检材料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的监理企业将资质年检材料报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对申报资质年检的企业进行审查或考察,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表》(附表2),并提出年检初审意见,于3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集中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于3月5日至3月底将按初审意见对部分参加年检的企业抽查考核后作出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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