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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

[接上页]
││的几项规定》││││
  ├───┼───────────┼─────────┼──────┼────┤
  │172│关于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
  ││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195号│束,自行失效││
  ├───┼───────────┼─────────┼──────┼────┤
  │173│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计委│
  ││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6号│束,自行失效││br /  ││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br /  ││法》││││
  ├───┼───────────┼─────────┼──────┼────┤
  │17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
  ││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16号│束,自行失效││
  ││的补充规定││││
  ├───┼───────────┼─────────┼──────┼────┤
  │175│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监察局│br /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23号│自行失效││br /  ││意见》││││
  ├───┼───────────┼─────────┼──────┼────┤
  │176│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人事局│br /  ││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24号│自行失效││br /  ││办法》的通知││││
  ├───┼───────────┼─────────┼──────┼────┤
  │177│批转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
  ││《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34号│束,自行失效││br /  ││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br /  ││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br /  ││定》││││
  ├───┼───────────┼─────────┼──────┼────┤
  │178│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人民银行│
  ││《关于落实收紧信贷、调│44号│,自行失效│天津分行│br /  ││整结构、深入挖潜,支持││││br /  ││经济稳定发展措施的报告││││br /  ││》││││
  ├───┼───────────┼─────────┼──────┼────┤
  │179│批转市市容委《关于一九│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br /  ││八八年综合整治街道的意│45号│自行失效││br /  ││见》││││
  ├───┼───────────┼─────────┼──────┼────┤
  │180│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我市│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司法局│br /  ││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47号│束,自行失效││br /  ││》││││
  ├───┼───────────┼─────────┼──────┼────┤
  │181│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br /  ││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48号│自行失效│委│br /  ││定》的通知││││
  ├───┼───────────┼─────────┼──────┼────┤
  │182│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征地│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政工│
  ││、拆迁、路基土方等有关│56号│自行失效│程局│
  ││问题的通知││││
  ├───┼───────────┼─────────┼──────┼────┤
  │18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
  ││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74号│自行失效││
  ││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
  │184│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市劳动局│br /  ││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为│76号│,自行失效││br /  ││安置城镇待业知青兴办集││││br /  ││体经济单位实行税收优惠││││br /  ││政策的意见》││││
  ├───┼───────────┼─────────┼──────┼────┤
  │185│批转市教卫委、农委、教│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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