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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3)

续(2)
  附3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三)(351件)
  
┌───┬───────────┬─────────┬──────┬────┐
  │序号│ 下策措施文件名称 │ 文号 │停止执行理由│主管部门│
  ├───┼───────────┼─────────┼──────┼────┤
  │1│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1949年政令│适用期已过,│市房管局│
  ││共房产管理工作草案│306号│自行失效││
  ││││││
  ├───┼───────────┼─────────┼──────┼────┤
  │2│批转《关于集体所有制企│津革发〔1973〕│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br /  ││、事业职工退休、退职问│88号│自行失效││br /  ││题的请示报告》││││
  ├───┼───────────┼─────────┼──────┼────┤
  │3│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津革发〔1976〕│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br /  ││于在津三支两军干部住用│20号│束,自行失效││br /  ││公房租金待遇问题的请示││││br /  ││》││││
  ├───┼───────────┼─────────┼──────┼────┤
  │4│批转市财政局、劳动局、│津革发〔1979〕│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
  ││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对│87号│自行失效││br /  ││部分单位滥发实物问题处││││br /  ││理意见的报告》││││
  ├───┼───────────┼─────────┼──────┼────┤
  │5│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津革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br /  ││关于一九七九年应发未发│41号│自行失效││br /  ││奖金的处理意见》││││
  ├───┼───────────┼─────────┼──────┼────┤
  │6│关于做好职工升级和调整│津革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
  ││工资区类别工作的通知│63号│自行失效││
  ││││││
  ├───┼───────────┼─────────┼──────┼────┤
  │7│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附加│津政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br /  ││工资列入计算退休费、退│7号│自行失效││br /  ││职生活费基数问题的请示││││br /  ││》││││
  ├───┼───────────┼─────────┼──────┼────┤
  │8│批转市农委、市科委《关│津政发〔1980〕│调整对象消失│市农委│br /  ││于贯彻执行农业技术干│50号│,自行失效││br /  ││部职称暂行规定意见的││││br /  ││报告》││││
  ├───┼───────────┼─────────┼──────┼────┤
  │9│关于颁发《天津市城市建│津政发〔1980〕│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br /  ││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和│61号│束,自行失效││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私││││br /  ││房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
  │10│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津政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民政局│br /  ││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65号│自行失效││br /  ││告》││││
  ├───┼───────────┼─────────┼──────┼────┤
  │11│关于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
  ││《关于严禁私搭乱盖“临│69号│自行失效││br /  ││建棚”的通告》的通知││││
  ├───┼───────────┼─────────┼──────┼────┤
  │12│批转市物资局《关于待业│津政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商委│br /  ││青年兴办集体和个体经济│75号│自行失效││br /  ││所需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分││││br /  ││配供应试行办法》││││
  ├───┼───────────┼─────────┼──────┼────┤
  │13│批转市财委、市物委《关│津政发〔1980〕│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br /  ││于饮食服务行业开展物价│110号│自行失效││br /  ││检查的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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