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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七日 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进―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县(市)、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监督企业经营者(业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和考核,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审查监督工作; (八)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伤亡事故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安全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工作。 三、市公安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许可证以及购买证,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大、特大事故现场秩序,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品方面的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定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报送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或计划,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五)组织制定本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危险品方面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市交通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上交通行业(含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