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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照规定参与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定期上报。 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二、市监察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三)受理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六)对事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进行督促、落实。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导致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一)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二)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制定全市安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农业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六、市林业局 (一)拟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加林业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七、市旅游局 (一)拟定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八、市总工会 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