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集体或者个人购买或租赁林地、绿化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林业生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对营造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对营造林木后新形成的耕地、草场优先享有使用权。营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营造用材林的,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自主确定采伐年限和采伐方式,但必须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8、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造林的,完成承包造林任务后,集体或者个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或者无力继续经营的,可以自主组织造林营林联合体、股份合作社等,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资收购集体或个人营造的林木,委托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也可以部分收购,实行国家、集体、个人股份制经营,把国家投入资金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股份制经营中的国家投资所得收益纳入同级财政收入,用于植树造林支出。 9、退耕还林要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稳定已经建立的家庭承包关系,实行“谁承包、谁还林、谁受益、谁拥有林权”的政策。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草)规划退耕还林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安排,2010年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安排好退耕还林群众的生产生活。 10、国家重点造林工程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提高造林面积核实率和造林保存率。工程造林可以实行项目资金报帐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 11、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河流干渠每侧应栽植宽度5—1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道路每侧应栽植宽度3—5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新建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规划的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工矿区和生活小区规划面积的35%。新建工程的绿化应当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已有工程在原已绿化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标准提高绿化质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内的绿化任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外的绿化带建设任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的绿化任务,工矿区和生活小区建设单位以及城镇的机关、学校等单位是城镇绿化的责任单位。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年度造林计划,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由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12、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继续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鼓励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营造各种类型的纪念林。在国有林地上建立百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可以对义务植树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享有部分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在营造的林地内进行部分房屋、娱乐、休闲设施建设。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或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统一组织造林。 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13、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纳入调整大农业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合理安排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比例。坝上风沙治理区林牧并重,实行禁垦限牧,退耕还林(草),扩大林草植被,防止土地沙漠化。冀西北及燕山水源涵养区和太行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以林为主,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营造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防护林,适当发展饲料林,采取退耕还林(草)、死封死禁、轮封轮牧、舍饲圈养、控制散放等措施,制止毁林开垦,合理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平原和沿海地区以农为主,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以路渠绿化和城镇周围绿化为骨架,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网,鼓励农民在适宜地区重点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名优经济林基地,通过改变种植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14、按照分类经营、分区突破的原则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整林种、树种、品种结构,实现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40%。其他林种的比例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商品用材林以速生、丰产、优质、高效为目标,科学确定栽植树种、造林模式和林木采伐期;薪炭林和饲料林要按照农民群众烧柴和发展养殖业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经济林要按照市场需求,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尽快形成主导产品和特色产业。在稳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注重产品提质增效,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制定和推广经济林管理标准和主要产品质量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