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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支撑力大、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业、木材加工业、森林旅游业、林木种苗业和野生动物养殖业的龙头企业群体,推广公司(企业)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形成规模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商品流通规律,加强林果产品市场建设和调控,在建设和完善产地市场的同时,有重点地建设区域性交易市场。大力发展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积极培育农民经纪人,发展代理商、批发商等中介组织,扩展销售渠道,促进产品销售。 五、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16、对林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科研和推广课题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围绕良种工程、生态林业工程、提质增效工程、设施栽培工程、森林保护工程、林业信息工程等重点课题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联合攻关。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和普及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先进技术在适宜地区覆盖率和科技进步对林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组织开展林业基础性研究和适用技术研究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组织开展林业与经济、林业与生态、林业与社会等社会林业的研究,唤起全社会对林业建设的重视。 17、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营林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行林业技术资本化和林业科研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林业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成果价值及分配方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执行。林业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林业生产一线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可以从所获收益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18、对长期在县级以下林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安排指标,注重工作实效,适当放宽学历、外语水平等评定条件。在选拔推荐享受国家和省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中青年专家和科技人才时,优先考虑林业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对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20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科技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颁发林业科技推广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为林业发展创造稳定宽松的外部环境 19、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林业用地和森林覆盖率目标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并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完成退耕还林的,收回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核发林权证。2003年底前,统一组织完成一次林权证登记和复核验证工作,结合林权证登记,把森林类型划分落实到山头地块,为国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做好准备。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木蓄积的过量消耗。要积极调处林权纠纷,保护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保护承包造林大户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面积和界线,侵占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利用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在林业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野生动植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林业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