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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接上页]

  2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投入。国家和省下拨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国家和省的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落实。要切实加强林业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对造林绿化、中幼龄林抚育、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多种经营、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要对其进行长期贷款扶持,原则上3—5年,最长可延长到7年,各级政府也可以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22、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0.1元的标准,石油生产企业按吨油1元的标准,非金属矿石和有色金属矿石企业按吨矿石0.1元的标准分别提取育林费,用于本系统或本单位植树造林。大中型水库结合工程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从收取的水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在库区范围内搞绿化。
  
  23、落实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经济林产品征收农业税或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既征农业税又征农业特产税;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对改劣换优的经济林3—5年内按规定免征税费;对国有林业单位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国有林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水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产品、原木、荆条和其他林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8%。城镇下岗职工到农村开发林业生产的,同时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七、加强对林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24、继续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绿化目标责任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与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绿化目标责任状,年终组织检查验收,把绿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领导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林业、水利、交通、城建、农垦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把部门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领导考评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行领导办绿化点制度,对领导绿化点进行挂牌或竖立标志,加大投入,办成造林绿化的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林业执法机构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为加快林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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