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改革。
  
  我区市(地)县乡机关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增强工商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精简人员编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部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等)及其他经营实体。
  
  (三)划入的职能。
  
  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本行政辖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6.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7.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8.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9.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以下设置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