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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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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要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加快乡镇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改制中要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原有集体资产损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具备一定规模、产品、技术、管理和市场优势的企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主,通过并购、控投和参股等形式搞好资本运营,走低成本扩张、高效发展的路子;对过去改制改组不规范、不彻底的企业要进行完善,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理顺收益分配,强化企业管理;对现在资不抵债、产品没有销路。难以正常经营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6.大力推动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要努力增加对乡镇企业的科技投入.建立技术创新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体。要广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以多种形式建立企业科技开发中心,建立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科技服务机构,加快现有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大力开发人力资源,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乡镇企业实用人才,造就一批企业家队伍,引导和支持企业管理人才职业化。
  
  7.放手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农民兴办的或在农村兴办的私营、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新时期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各地要把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作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真正把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农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提高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乡镇企业中的比重。
  
  8.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打破地域、所有制、城乡界限,广泛开展外引内联,加强东西合作,吸纳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拓宽招商引资的范围和领域。要加强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联合,兴办一批城乡一体化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建立一批科研生产联合体;加强乡镇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促成一批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各级政府要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各类招商引资新手段、新途径,开展卓有成效的招商引资活动。自治区各部门都要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不折不扣地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营造我区乡镇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
  
  9.加强财政信贷扶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条例》,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2002一2005年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各地市县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各地要大力开展“银企合作”,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争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也要积极推行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等多种形式的信贷方式),加大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投入。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建立乡镇企业担保基金和担保中介组织,切实解决乡镇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自治区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金,可向乡镇企业适当倾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
  
  10.积极探索推行乡镇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配办法。为了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培植税源的积极性,从2002年起各地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乡镇企业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地一方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给乡镇政府。
  
  11.继续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最近发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落实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支持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建设。为了实施好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特别是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利用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投资政策,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改善发展环境。小城镇建设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等也要优先安排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占用土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发展的通知》和国办发[2001]73号文件中规定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自治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的用地区或独立工矿用地区内,优先安排园区建设用地。工业园区实行总体规划.占地面积根据各地实际控制在300亩至1500亩。各地可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用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60%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解决入区企业的建设急需。实行国有土地出让办法的,经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所收部分可酌情缓交。经依法批准,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集体企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兴办企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乡村集体企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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