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3.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办度、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投资决策、技术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生产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自治区级计划单列,这些企业上报或批复实施的计划和项目,直接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和下达,不再报经地方政府审批。 14.降低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对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服务的企业,工商部门优先注册;具有三个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符合集团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省区到我区乡镇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私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先行投入30%,其余部分允许在一年内分期到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前置审批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要求。在企业登记中,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企业登记的条件和界限,按照企业类型进行登记。坚决制止和纠正在企业改革中把各种类型的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15.执行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外商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兼并、收购、承包、租赁乡镇企业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政策;鼓励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乡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乡镇企业发展边境贸易,支持乡镇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6.实行积极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全区教育发展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招收乡镇企业优秀管理和技术干部,由自治区属大专院校进行专项教育和走向培养、毕业后回乡镇企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向乡镇企业聚集和流动,各地可以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户籍管理方面适当放宽。 四、加强领导,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7.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都要成立发展乡镇企业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经常研究乡镇企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要继续实行乡镇企业目标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今后,自治区将乡镇企业发展指标纳入对各地、市、县(区)的考评范围,重点考核乡镇企业新增投资规模、增加值、利税增长和为农民提供收入等情况,每年将对乡镇企业发展好的市、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对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18.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乡镇企业服务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大力推行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投资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或代办机构。有关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审批都要力争即报即批,各经办环节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办理答复最长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 19.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并完善乡镇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体系,鼓励创办各类乡镇企业服务中介机构,全方位开展对乡镇企业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乡镇企业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的科技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和市场信息。要加大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整体素质。自治区、市、县都要把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的经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0.加强乡镇企业执法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要严格清理税外收费,坚决制止对乡镇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检查,杜绝各种需要企业出资的达标、创建和升级活动,严禁内企业强行拉赞助,违犯有关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乡镇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外,各地各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制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积极推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试行税外无费制。各级人大要定期进行乡镇企业执法检查,严肃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今后,自治区党委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也要定期检查乡镇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纠正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