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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转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允许计提三项费用:(1)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单位改制后对原有的离休人员继续管理的,改制单位应逐年向市统筹医疗费用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单位改制后如不再负责对原有离休人员进行管理的,在单位改制时,按2000年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10年,即每人15万元上缴市统筹医疗费用经办机构。(2)退休人员医疗费。改制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改制时,按人均4000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3)职工安置费。可按单位实有在册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固定工每人3万元、合同工每人1万元的标准计提,并包干使用。所需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退休人员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等,经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审核,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部分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
  
  5.事业单位实施改制,其净资产转让或出售时,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定价。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为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出资购买国有(集体)产权,协商定价时,经市财政和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评估、调整后净资产基数的基础上,可按认购股份比例上下浮动10%。单位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认购股份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认购股份达60%以上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认购股份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但累计不得超过4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为原出资者对改制后企业的负债,作挂帐处理,三年内用改制后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租金以及所减免的有关费用等归还。
  
  6.事业单位改制时,经批准,允许将单位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折股量化给本单位职工,职工可以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购配股份,享有所有权。
  
  7.事业单位改制时,其转让或出售的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按规定上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革成本。
  
  8.事业单位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应从改制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经相关金融机构或市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还款合同。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至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事业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由单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承担的每个提前退休人员年养老金金额×其提前退休年限之和。医疗保险费按改制单位上一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提前退休人数×平均提前年限计算。上述费用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提取的在行业内资产变现或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解决。
  
  10.事业单位改制时,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办法计算退休费待遇,填写事业单位改转制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保留退休费待遇审批表,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低于改制时核定标准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额之和的,予以补足。单位改制后,这部分职工在职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的对象外,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处置办法,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暂行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1]17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1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依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同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收确认事宜。从事业法人机构注销的次月起,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职工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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