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转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的人员,以及改制时确认的按事业办法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办法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向单位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离休待遇和调整离休费。
  
  1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而未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养老保险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按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改制时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核定的补贴标准为:2002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4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5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1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单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三)切实降低单位改制成本
  
  16.为减轻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综合税费,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属企业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锡国办发[2001]5号文)的规定执行。
  
  1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土地处置方式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现行政策执行。
  
  18.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税收上,按照国家和省、市现有的优惠政策对照执行。
  
  1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租赁国有资产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按确定的租赁费,第一年收取1?3,第二年收取2?3,第三年全额收取。
  
  20.事业单位改制时由分流和下岗人员新办的企业,执行有关安置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
  
  21.事业单位改制时设置国有股的,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权,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2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允许以评估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以产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入股,其入股比例经审定批准最高可占总股本的30%。用专利技术及项目入股的,须在获得相关效益后方可参与分配。
  
  2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用人、用工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等不同的分配办法。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的考核制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实行按岗定薪、按任务定薪、按业绩定酬等形式搞活分配。对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和股份期权制,其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或员工实行补充购买商业保险。实行计税工资的,仍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4.房地产开发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本意见和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建委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转制的暂行意见》(锡政发[2000]275号文)的规定执行,有关“三变三不变”政策不再执行。涉及的土地资产应在改制后将土地座落、面积等资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操作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1)拟实施改制的单位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2)制订并报送改制工作计划。(3)召开改制动员会议,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资产评估阶段。(1)清产核资。改制单位在市财政、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2)资产评估。由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方案制定阶段。(1)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改制方式、净资产处置、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关系、企业组织形式、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以及时间部署、改制后的发展设想、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2)改制方案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