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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郑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磋商及管理职能。
  
  2.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磋商及管理职能。
  
  3.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磋商及管理职能。
  
  4.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县(市)、区财政的零星追加支出。
  
  5.取消市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市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全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市政府债务的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
  
  (四)协同税务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市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市级科技三项费用。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监管国有资本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八)负责全市农业税征收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拟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指导政府投资的基建招投标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拟定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执行国家国内、国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债发行计划,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法规及配套办法;组织参加政府外债的谈判与磋商,管理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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