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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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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参与全市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
  
  (十三)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四)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综合治理和卫生、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局属学校,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拟定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地方财政预算,跟踪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批市级部门经费预算,编制市级综合财政收支计划,负责全市罚没收入管理;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县(市)、区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审批工作。
  
  (四)国库处
  
  贯彻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市级部门决算,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和市直单位的银行开户;负责全市国债发行和流通市场的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五)行政政法处
  
  负责市级行政、政法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管理民兵事业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的补助经费。
  
  (六)教科文处
  
  负责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监督和管理市级科技三项费用。
  
  (七)经济建设处
  
  负责发展计划、经贸、建设、交通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财政投资项目安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指导政府投资的基建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预(结)、决算的审查和批复。
  
  (八)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农业企业的资产与财务;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九)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管理和分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资金;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税政与条法处
  
  监督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贯彻执行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退税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市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政策性退税事项;负责财政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对财税法规的整理、编纂、出版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办理有关国家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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