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政府立法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深入实际开展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政府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手段设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使其便于遵守、执行和监督。对立法工作中不同方面存在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组织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必要时应当提请行政决策。
  
  (六)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与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和补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及时组织起草制定,保证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范,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事面,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凡是政府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向社会公布。
  
  (八)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不符合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通过法定程序确立和调整政府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不能随意变更和增减。能由部门承担的职能原则上不设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实需要设置的,按法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实现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的法定化。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探索政府内部管理的法定化,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福利待遇,应当逐步统一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公正、适当。对于涉及全局、重大改革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策。
  
  (三)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把行政许可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予以取消,坚决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充分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对经济事务的管理转到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许可的,实行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
  
  (四)实行政务公开。对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要向社会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发生变化的事项,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并严格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把政务公开制度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