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二、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营造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良好环境
  
  (一)实行信用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现阶段我省一些地方农民信用观念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成为当前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户信誉差,法制观念淡薄,故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有的农户互相攀比拖欠贷款,形成恶性循环,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畏贷惜贷心理。为此,各地要从诚实守信教育抓起,大力整治信用环境,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组响应的综合整治、良性互动的格局,通过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通过理顺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构筑“农村信用工程”体系,畅通农民贷款渠道。对“农村信用工程”按以下三个序列进行建设:一是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标准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是信用村组体系。信用村组是信用农户信用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的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级基层组织积极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等。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层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后的资产处理完毕;乡镇领导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
  
  (三)认真组织推动,确保创建工程收到实效。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制订各层次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方案和规划,并以行政组织措施推动实施,确保收到实效。今年内每个县市创建1个信用乡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信用村,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和单位要由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实行挂牌授证。今后信用单位和农户,要逐年增加,对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和农户实现信贷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放宽额度、简化手续、优先贷款。
  
  (四)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突破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难点。前几年,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支持了乡镇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企业在调整中破产或改制,许多地方因操作不规范,出现逃废、悬空贷款的行为,使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了加大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的力度,各地要把打击逃废债、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后凡涉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告之原企业的债权农村信用社,相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村组集体旧贷要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贷、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行业管理工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班子建设、业务管理和支农服务上的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系统优势,调节资金余缺,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领导,在县市以下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发挥作用。要从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入手,引导和支持农村信用社有效增加信贷投入,切实解决好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政府各部门要配合农村信用社强化支农服务工作。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搞好支农大合唱。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涉农企业、涉农单位、涉农资金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促使农村资金回到农村,用于农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