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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贷款清收力度,增加农业贷款资金来源。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农村信用社的各类非农性质的贷款,并且拟定收贷计划,下发限期还款通知,加紧清收非农性质的贷款;对逾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对农村信用社接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贷款,要按照有关承诺落实责任,加大催收力度,抓好清收盘活,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人民银行要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提供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和推广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积极为地方政府出谋划策,要大力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行为,打击制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推广。 (五)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社农双赢。各地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县市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这类地区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对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定责任目标,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贷款面和贷款额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各级联社、农村信用社要将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农户贷款的发放向广大农户公开,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开展“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力度。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农双赢。 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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