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当前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属已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单独选址项目或城市(城镇)批次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先行用地的其他项目。
  
  2.申请先行用地施工的必须是影响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而不是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地。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量的1/3。
  
  3.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拟先行使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兑现了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程序。
  
  先行用地报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符合申请先行用地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三)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权限。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及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先行用地申请(内容要包括:项目概况、先行用地的必要性、资金落实情况、申请先行用地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用地面积等)。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要包括:是否已对拟用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否做好群众工作并与被用地单位商定了补偿方案、何时可以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等)。
  
  3.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
  
  4.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一览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
  
  7.申请先行用地位置图(在1∶1万国际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五)已批准先行用地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的有关要求。
  
  1.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地建设,超过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2.已批准先行用地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正式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正式报批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暂不予受理该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其他先行用地申请。
  
  二、关于临时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使用的土地。
  
  2.采矿、取土等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
  
  3.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报批条件。
  
  临时用地报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交纳复垦保证金。
  
  5.申请使用土地的时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1.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3.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