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当前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属已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单独选址项目或城市(城镇)批次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先行用地的其他项目。 2.申请先行用地施工的必须是影响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而不是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地。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量的1/3。 3.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拟先行使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兑现了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程序。 先行用地报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符合申请先行用地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三)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权限。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及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先行用地申请(内容要包括:项目概况、先行用地的必要性、资金落实情况、申请先行用地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用地面积等)。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要包括:是否已对拟用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否做好群众工作并与被用地单位商定了补偿方案、何时可以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等)。 3.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 4.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一览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 7.申请先行用地位置图(在1∶1万国际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五)已批准先行用地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的有关要求。 1.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地建设,超过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2.已批准先行用地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正式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正式报批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暂不予受理该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其他先行用地申请。 二、关于临时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使用的土地。 2.采矿、取土等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 3.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报批条件。 临时用地报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交纳复垦保证金。 5.申请使用土地的时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1.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3.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