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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在郑州市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及其保险基金管理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郑州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原市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郑州办事处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市技术监督局承担。
  
  4.老龄工作职能,交市民政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下达招用职工计划,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郑就业的管理政策,依法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实施管理、监督。
  
  (四)负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资格鉴定;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市级技能人才的评定表彰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按分工负责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定“农转非”政策。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参与制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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