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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新增职能 1.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指导社区建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年度检查和管理;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和纠纷;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政策;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分配救灾捐赠物资;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八)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规、条例、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法规;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三)承办省下达的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四)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单位、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跨市(地)、县(市)、区之间收容遣送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单位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