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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发展目标 1、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到2005年,全省城镇人口达20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34%,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发展;到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27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40%左右。 2、城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发挥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集散、辐射、管理、服务和创新等功能。到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GDP达到1400美元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25%以上。 3、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现代化城镇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4、科学文化建设明显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文明城镇创建全面步入良性循环。 5、城镇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城镇社区管理;不断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努力促进城镇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信息化、科学化的轨道。 6、基本形成完善的城镇体系。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基本形成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其它省辖市为骨干,县城(含县级市)为纽带,中心建制镇为基础的规模等级有序、空间布局合理、功能优势互补、城乡协调发展的省城城镇体系,并将其融入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城市圈的格局之中。 三、城镇化建设的主要政策 (一)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城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转非”指标和进城落户指标;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属于省辖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鼓励偏远山区、库区农民下山脱贫,并把下山脱贫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好城镇土地资源 加强建设用地宏观调控,根据我省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跨地区调剂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的政策。全省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安排给各级中心城市和中心建制镇。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力度,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田、退地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聚。 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加快建立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进城农民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鼓励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用租赁、参股等多种方式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要研究制定进城农民宅基地异地置换政策。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济制度,鼓励和发动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民办公助等形式兴办老年公寓等各类民政社会福利事业。进城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转为城镇户口后从事个体劳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 (四)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按照统一规划、特许经营、有序竞争、加快发展的要求,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城镇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分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基础设施和产业集聚的协调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规范经营城镇建设用地,使城镇土地收益成为城镇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镇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经批准可发行债券,鼓励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企业存量资产转让、重组、出售、拍卖,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投资。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成为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