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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技术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九)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严格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制度,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确保有效开展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国外技术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十)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加强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发挥计量、检测市场中介作用,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进一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市重点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小型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按照市场和客户要求,本市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建筑业、服务业)原则上都应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商业零售企业要建立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保证体系。要借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十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充分运用智力引进等各种方式,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监管。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开业审查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凡检验不合格产品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政府采购的大宗物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抽样检验合格,或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十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和授牌活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质量方面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汇总,并向有关机构开放,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流通。对于具有制假售假、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等不法行为的企业,采用通报、黄牌警告、列入不良企业名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限制不法行为,促进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质量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