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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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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抽查。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除某些特定产品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十七)加大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和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通报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企业的主导产品被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凡拒绝国家或本市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八)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处理。
  
  (十九)实行质量免检制度。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可申报全国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三年内免于市、区县及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市政府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区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有关打假经费。
  
  (二十一)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
  
  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措施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坚决“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加强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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