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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2)

[接上页]

  七、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十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本市各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对国家和市政府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生产企业要充分进行宣传。对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同时,要严格产品真实性宣传审查,制定措施,避免虚假广告传播。
  
  (二十四)定期组织好专项活动和宣传。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法制宣传和教育,定期组织好专项宣传,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五)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强对全市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贯彻本《决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
  
  2000年9月19日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京政发〔2000〕24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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