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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开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房屋的业主或作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家具用品以衣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30日颁布的《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