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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2
【实施时间】 2002-0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6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建设“服务型工商”,改进招商环境,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
  
  1、规范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改为“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生产型企业,可先发放时限为半年或一年的营业执照(注明筹建期),在此期限内由企业凭营业执照申办许可证。
  
  2、实行企业、市场预备期制度。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但还没有完全达到企业、市场经营条件的经营组织,可实行预备期制度,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
  
  3、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需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可在3年内到位。
  
  二、最大限度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限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
  
  4、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双方确认,高新技术成果可免予评估。
  
  5、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由人民币10万元降为人民币3万元,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化工开发区内,专门从事生物工程、电子信息和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先办注册登记,1年以后补交验资报告。
  
  6、不再核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经营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中注明“一切合法的经营行为”,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7、突破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自然人可作为发起人申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国内社团法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出资人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8、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场地证明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9、放宽创业投资公司的登记注册限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部投资。
  
  三、积极支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加快国企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10、降低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其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不加行业范围。文化、旅游、会计、评估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降低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
  
  11、列入国家债转股试点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发生产权变更时,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变更登记文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划转的,可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放宽改制企业名称使用权,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的,名称中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字样,并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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