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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体改办、市编办拟定的《南京市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市监察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体改办 市编办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 为了确保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深入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 我市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应对加入WTO和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也是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市今年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坚决调整阻碍加快发展的政策和权限,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证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的布置,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凡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不适应加快发展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凡是应该由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办理的都要逐步向这些组织和机构转移。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程序严密、环节减少、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我市今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将该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清减到位;二是各部门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有效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制定、出台一批有关行政审批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依法调整、设定审批事项的规定程序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凡保留或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为依据;鉴于目前有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并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可以作为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内设机关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和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除外)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无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应坚决放弃,不再审批。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三)效能原则。要进一步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创造条件筹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联合办公或由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及时办结。要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确立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相应的责任;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行政机关确立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持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