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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在掌握和运用这五项原则时,不能割裂,不能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而不完整执行。符合合法原则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行政审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取消;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设定;对于符合合法、合理原则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运作。 三、组织机构和实施步骤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区县两级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充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机关各部门都要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区县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办公室地点、电话号码于2002年元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大院23号楼) 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今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巩固成果,继续清理、削减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各级有关部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检查。要对照市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方案》,检查本部门减少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与其相应的有关政府规章和文件是否已及时清理;二是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逐项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凡国家和省各部门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各部门不再保留;国家和省清理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提出不再保留的处理建议;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文件(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除外)中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填报的相关表格及提出的处理意见于2002年2月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典型项目的解剖,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第二阶段: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制定规范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 一方面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听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家组意见,最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最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外,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各部门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认真制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对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制定并公布实施对行政审批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实行审监分离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将书面材料于2002年4月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建章立制。5月上旬,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是否已全部落实到位;二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已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并已按要求予以公布;三是有无违规违纪现象。同时制定、出台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相关制度,实行行政审批工作的长效管理。 各区、县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根据市里的工作步骤,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区县的改革工作与市级同步进行。 四、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既是去年这项工作的延续,同时也是已有成果巩固、进一步深化的过程,各级政府、各部门不能有松懈思想,要继续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总负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同时组织专人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政研、体改、编办、财政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注意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核把关,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注意综合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注意工作衔接,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注意多方面的衔接。对宏观管理中的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在调整、削减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对于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取消的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对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以提出取消或其他处理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要主动与本市法规清理工作衔接,及时削减与被取消法规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各部门要加强与区、县方面的衔接和工作上的指导,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