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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09
【实施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我省在实施省、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已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清理、精简了一批审批事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最近,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
  
  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及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严密、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对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合理原则。行政审批的设定、保留和取消,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凡是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应坚决放开,不再审批。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审批对象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清理标准、范围和依据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但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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