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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施时间】 2002-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人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公务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为指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区、县各部门及市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区县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基层公务员工作在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石,其服务意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纪律过硬、素质优良、法制观念强、群众信得过的基层公务员队伍,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市委八届八次会议决定,在全市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活动,并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市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区县的派出机构等基层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公务员中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活动。
  
  在教育活动中,要讲究方法,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自我教育为主,注重调动和发挥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表扬先进典型,批评不良作风,反映群众呼声,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活动,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思想认识方面,是否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是否具有群众观念,是否始终不渝地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是在工作作风方面,是否适应新形势推进了职能的转变和制度的创新,是否在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对于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能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是否有效彻底地加以解决;
  
  三是在服务水平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是否存在“冷、粗、硬、横”等态度问题,服务的意识、服务的质量、办事的效率如何;
  
  四是在廉政勤政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问题,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等现象;
  
  五是在依法行政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中是否存在揽权诿责、以罚代管、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问题。
  
  凡在以上五个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于2002年1月底前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公之于众。对于尚未发生问题的,也要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各种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凡进必考”,确保质量,严把基层公务员队伍“进口”关。
  
  我市各基层行政机关凡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拟录用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对新录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用期管理,及时进行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初任培训合格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定级。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任何单位都不得违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进人,坚决杜绝“批条子”、“走后门”等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要宣布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准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考核工作是公务员日常管理的基础。我市各基层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开展行风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不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并把基层公务员服务的对象对其工作满意不满意、欢迎不欢迎、高兴不高兴作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通过社会评价监督发现有问题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向服务对象道歉;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向服务对象道歉或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者称职等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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