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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主城区采(碎)石场、小水泥厂关闭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主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关于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实施方案》、《关于主城区大于10t/h的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方案》、《关于主城区大气污染企业关迁改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 一、关于主城区采(碎)石场、小水泥厂关闭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城区采(碎)石场和立窑水泥厂关闭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关闭采(碎)石场、小水泥厂(窑径3米及以下的立窑)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或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以人民广场为中心15公里半径范围内),主要涉及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 (二)有关情况 主城区范围内有567家采(碎)石场,固定资产约5000万元,矿山占地约10平方公里,从业人员约1万人,年采石约2000万吨。按区统计,南岸区258家,巴南区156家,大渡口区1家,沙坪坝区18家,九龙坡区134家。 主城区范围内有窑径3米及以下的立窑水泥厂9家(立窑生产线15条),其中6家企业全部关停(1l条生产线)、3家企业部分关停(4条生产线):沙坪坝区4家(市属1家),九龙坡区1家,巴南区3家,南岸区1家。关停水泥企业(生产线)年生产能力约136万吨,涉及职工约3240人,占地约1169亩(矿山占地200亩),固定资产2.29亿元,负债1.68亿元,上交利税1571万元。 (三)关停计划 为了实现到2005年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到2003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70%以上的目标,关停主城区采石场、小水泥厂的工作计划为: 2003年关闭主城区范围的全部采(碎)石场567家,2002年和2003年分别关闭采石场378家和189家,力争提前完成。 2003年关闭主城区范围内窑径3米及以下的立窑水泥厂9家(15条生产线)。其中2002年关闭5家,2003年关闭4家。 (四)责任落实 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的关停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加强监督和协调。区属小水泥厂的关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加强监督和协调;市属小水泥厂的关停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五)政策措施 为使关闭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府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或资金支持。 1.由经委、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关停年度计划停止换发并分期注销有关证照,公安部门停止发售爆炸用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2.相关区政府作出关停采石场、小水泥厂具体方案,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关停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属小水泥厂的关停由市经委负责。 3.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算,关闭1个采(碎)石场平均约需补贴5万元。每关闭1个采石场,市政府补贴3万元,由所在区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解决。 4.关闭小水泥厂固定资产补偿,按破产关闭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5.关闭后的小水泥厂的土地,如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请市规划、国土部门给予支持;土地开发增值费由区里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如区里愿意转让,可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收购、开发。 6.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确定规模化、工厂化、符合环保要求的采(碎)石方案,以满足采(碎)石场关闭后城市建设对石材的需求。 二、关于加强主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52万辆,其中主城区26万辆,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在用车辆车况普遍较差是导致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较严重的主要原因,城区道路和城郊部分道路上的机动车黑烟尾气污染十分突出。2001年,对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2.4万辆车(次)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其达标率仅57.1%。城区环境空气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加强主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