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接上页]

  一探查现场。
  
  二搜集有关之事实。
  
  三参与罹难者之辨识工作。
  
  四协助访谈同一国籍之生还乘客。
  
  第 18 条
  
  参与调查之人员,除具有陈报各该公司上级主管之职务上义务外,不得揭露下列资料:
  
  一在调查过程中获得之所有证词。
  
  二操作飞航有关人员间之所有通讯纪录。
  
  三有关人员之体检纪录或其他私人资料。
  
  四航空器座舱语音记录器及纪录。
  
  五飞航资料记录器之分析资料。
  
  第 19 条
  
  前条所述资料不得记载于对外发布之调查报告中。但为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肇因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20 条
  
  飞安会于调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预飞航事件发生时,应即通知国内外之各相关权责机关。
  
  第 21 条
  
  飞安会于完成调查后,应撰写航空器失事调查报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调查报告 (格式如附表四) ,送请参与调查之国内外机关或单位于六十日内提供意见,并应审度各该机关或单位所提之意见,决定是否修改后,提飞安会委员会议审议。
  
  附表四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报告书内容格式:
  
  一报告封面:
  
  封面内容包括:报告种类、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机型、注册号
  
  码、发生日期与地点及报告日期等。
  
  二摘要报告:
  
  摘要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调查结果、事故可能肇因、间接因素
  
  、飞安改善建议、失事调查机与协同调查代表及法源依据等。
  
  三报告本文
  
  第一章 事实资料
  
  1.1 飞航经过
  
  1.2 人员伤害
  
  1.3 航空器损害情况
  
  1.4 其他损害情况
  
  1.5 飞航组员资料
  
  1.6 航空器资料
  
  1.7 天气资料
  
  1.8 助、导航设施
  
  1.9 通信
  
  1.10场站资料
  
  1.11飞航记录器
  
  1.12航空器残骸与撞击资料
  
  1.13医学与病理
  
  1.14火灾
  
  1.15生还因素
  
  1.16测试与研究
  
  1.17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分析
  
  第三章 结论
  
  第四章 飞安改善建议
  
  四附录:
  
  第 22 条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调查报告经飞安会委员会议审议完竣后,应报行政院、副知交通部、民航局及相关业者,并得适时召开说明会发布之。
  
  政府相关机关、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应依调查报告所载飞安改善建议改正缺失。
  
  政府相关机关于收到调查报告后九十日内应向行政院提出处理报告,并副知飞安会。处理报告中就调查报告所载飞安改善建议事项认为可行者,应详提具体之分项执行计划;认有窒碍难行者,亦应叙明理由。
  
  第 23 条
  
  前条之航空器失事调查报告,应由飞安会函送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公司之国籍国、航空器设计国、航空器制造国、罹难乘客之国籍国及其他参与调查及提供支援国之权责机关参考。
  
  第 24 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涉及检察机关检察官之侦查权责者,飞安会应与其协调配合行之。
  
  为整体调查作业需要,飞安会得会同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法务部、交通部等与调查作业相关之机关订定作业协调文件。
  
  第 2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